公交车起步老人摔倒骨折怎么赔偿
公交车起步老人摔倒骨折的赔偿事宜中,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:
1. 诉讼时效风险: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,若老人摔倒后未及时主张权利,超过一年诉讼时效再起诉,公交车公司可能以时效届满为由抗辩,导致老人无法获得法律支持。例如,老人2023年1月摔倒骨折,2024年2月才向法院起诉,此时已超过诉讼时效,法院可能驳回诉讼请求。
2. 证据链断裂风险:若缺失公交车监控视频,老人一方难以证明公交车公司存在过错(如司机起步过猛),可能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公交车公司的责任,进而无法获得赔偿。例如,老人摔倒后未及时索要监控,一周后监控被覆盖,无其他证据证明司机操作问题,最终赔偿诉求未被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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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公交车公司已尽充分安全保障义务:若公交车公司能证明司机起步符合操作规范(如缓慢起步、提前提醒乘客坐稳)、车辆扶手等设施完好,且老人摔倒系自身未抓稳导致,此时公交车公司可能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。例如,监控显示司机起步平稳且广播提醒“请坐稳扶好”,老人未抓扶手自行站在过道摔倒,法院可能认定公交车公司无过错,无需赔偿。
2. 老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:若老人明知车辆即将起步仍强行上下车,或因自身突发疾病(如眩晕症)导致摔倒,且公交车公司无过错,此时老人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,公交车公司仅需承担轻微补偿责任。例如,老人未等车辆停稳就匆忙下车,司机已紧急制动仍摔倒骨折,法院可能认定老人自身重大过错,公交车公司仅补偿部分医疗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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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(2010年实施)规定,“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” 公交车作为公共场所交通工具,公交车公司作为管理人,对乘车人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。若公交车起步时老人因司机操作不当(如未平稳起步、未提醒)摔倒骨折,即属于公交车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,应按该条款承担侵权赔偿责任;若老人自身未遵守乘车规则(如未抓扶手),则需结合双方过错比例划分责任,适用过错相抵原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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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若公交车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(如司机起步过猛、未提醒老人坐稳等),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,赔偿老人因骨折产生的医疗费、护理费等损失;
2. 若老人自身存在过错(如未抓稳扶手、未等车辆停稳起身),需根据过错程度减轻公交车公司的赔偿责任;
3. 若双方均无明显过错(如老人突发眩晕摔倒),可能依据公平原则由公交车公司适当补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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